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4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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