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1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 1201—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5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5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包装涂料”的VOCs 含量限值要求;更改了“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润版液”“光油”的 VOCs 含量限值要求(见第 4 章,2015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苯系物”大气污染物项目;增加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及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见第 5 章,2015年版的表 2); e)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见第 6 章); f) 删除了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项目“苯”和“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项目“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和“非甲烷总烃”(见表 3、表 4,2015年版的表3); g) 更改了台账要求(见第 8 章,2015 年版的附录 A.7、A.8); h) 更改了监测要求(见第 9 章,2015 年版的第 5 章); i)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10 章,2015 年版的第 6 章); j)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低 VOCs 含量产品”(见附录 A); k)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 A“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 2015 年版的附录 A)。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4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敏燕、聂磊、韩兵、吕举男、高美平、杨涛、杨候剑、邵霞、李雪峰、何万清、王志平、肖晓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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