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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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冀环办发[2014]7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5
实施日期 2014-04-25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切实从源头预防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提升环境承载力,助推我省绿色崛起,经研究,省环保厅决定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和聚集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重要性认识

随着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园区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源头防治污染、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和优化园区健康发展尤显重要。规划环评是建设生态文明、助力绿色崛起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经济发展、融入发展主渠道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规划环评源头把关作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78号)、《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规划环评工作,明确提出“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要求将区域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发展的硬约束,从战略源头强化绿色发展,为各项战略实施插上“绿色引擎”。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要求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目标,强化“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理念,不断创新推进措施,努力深化规划环评工作,统筹区域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统筹经济发展目标、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服务机制

省环保厅以“源头服务强化源头把关”,连续两年开展了入园进区上门服务活动。研究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入园进区上门服务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组织各级环保部门从解决园区发展实际问题出发,入园进区,靠前服务,着力解决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中认识不到位、协调不到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截止目前,我省近320个园区完成了规划环评审查工作。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各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服务机制,与园区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主动为园区规划环评的编制、咨询、审查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指导。要将政策指导服务作为上门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强化产业定位、项目准入的政策宣传,逐步形成定期交流沟通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原则,进一步加快园区规划环评进度,并认真落实“两个不批”(不进园区的不批、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不批)和“不批第二”(未落实基础建设要求的,不再新批建设项目)要求,力促规划环评的开展和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的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重点工作

    园区管理机构是规划环评编制主体,应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定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及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2014年,全省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新设立园区的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钢铁、建材、焦炭等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其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各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新设立的各类园区应在批准成立之日一年内完成规划环评文件编制并报省或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查。

(二)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工作并获得批准的规划,凡规划定位范围、布局结构和规模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补充评价工作。调整或修订后的规划报批前,应完成重新编制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补充报告的审查工作。

(三)开展规划实施已满 5 年的产业园区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实施已满5年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省或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核。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省或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要求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跟踪评价工作并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跟踪评价工作并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查。各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参照本要求执行。

(四)各市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上述三项重点工作,在园区规划审查中,切实将规划环评审查摆在重要位置,在具体实施中,确保相关配套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的园区,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除污染治理、生态建设以及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省或市级环保部门应要求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进行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件:

1、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园区名单

2、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园区名单

 

 

联系人:河北省环保厅环评处  焦雅吉

电  话:0311-87908515

 

 

                               2014年4月25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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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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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强化规划环评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主题:强化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聚集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管理,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
关键要点
1. 规划环评的重要性
规划环评是优化经济发展、实现绿色崛起的重要手段。
强调“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原则,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区域发展的硬约束。
2. 完善服务机制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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