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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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冀环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3-12
实施日期 2008-03-12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国务院批转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细则》,统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为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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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严格总量控制政策
限制类/允许类项目:实行“减二增一”(减排2份新增1份)。
鼓励类项目实行“减一增一”。
火电项目需单独申请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非火电项目需填写《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表》。
2. 总量核定流程
环评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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