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啤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啤酒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啤酒行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GB 8978-1996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共同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扩、改建啤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啤酒与麦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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