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9号)执行,《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从本规定公告之日起即行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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