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为、丁飒、鲁雪燕、陈佳丽、段光福、刘驰、关民普、王鹏、郭广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马勇光、易移成、王明磊、陈静、岳迪、赵金明、宋波、兖少锋、李海波。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制定有国家或河南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国家或河南省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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