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行为,促进污染治理的技术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医药设计院有限公司、郑州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哲、马勇光、李素玉、邢宝周、张传兵。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30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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