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赵树慈、倪爽英、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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