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规定了采煤废水和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炭工业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 规定了煤矸石堆置场管理技术要求; 规定了煤炭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性技术要求; 新建生产线自2006年10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7年10月1日起,煤炭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煤矸石堆置场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分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生产线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生产线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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