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1.2.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1.2.2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1.2.3 1.1.2.1和1.1.2.2条款中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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