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la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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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1-12-29
实施日期 2012-02-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1.2.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1.2.2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1.2.3 1.1.2.1和1.1.2.2条款中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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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概览
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2011〕第16号
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目的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再生资源定义包括废旧金属、机电设备、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塑料等。
适用对象河北省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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