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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