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改扩建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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