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2]87号
发布日期
2012-07-30
实施日期
2012-07-30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2012年7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改扩建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原文附件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 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3 2208-2015.pdf
【0.3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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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河北省青霉素类制药VOCs和恶臭排放标准概览
基本信息
• 标准编号:DB 13/ 2208—2015
• 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北省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涵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 发布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核心要求
1. 排放限值:
• 现有污染源(2016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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