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的修订,原起草单位为: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方法适用范围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修改“总油”名称为“油类”; ——修改萃取剂为四氯乙烯。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清远市环境监测站、肇庆市环境监测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和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的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500 ml,萃取液体积为 50 ml,使用 4 cm 石英比色皿时,方法检出限为0.06 mg/L,测定下限为 0.24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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