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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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1992-11-07
实施日期 1992-11-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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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决定概览
核心内容: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关键信息
签署代表国务院总理李鹏
签署时间1992年6月11日
签署地点巴西里约热内卢
批准机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时间1992年11月7日
法律状态现行有效
文件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决定,表明中国正式加入该国际公约。
历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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