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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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
发布日期 2016-10-11
实施日期 2016-10-1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我部决定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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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_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pdf 【0.13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修改概览
主题:调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简化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相关规定
主要修改内容
1. 删除条款
取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竣工总体验收要求
删除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的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要求
2. 调整证明材料要求
已验收项目需提供环评文件及批复、试运行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新建未验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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