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HAD102/11-2019)和《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2019)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和1990年制定的《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同时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2.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31日
1.2.1 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包括: (1)核动力厂设计中为实现剂量限制和辐射防护最优化体系所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2)核动力厂设计中对厂区人员和公众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 (3)用于计算厂内外辐射水平和满足辐射防护设计要求的方法; (4)确定在设计中为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提供防护所针对的运行、退役和事故工况下的重要辐射源和污染源; (5)事故工况(包括严重事故)的辐射防护措施; (6)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和贮存的辐射防护。 1.2.2 本导则不涉及放射性废物长期贮存或处置方面与废物形态和质量有关的安全问题,不涉及为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防止事故发展而需要采取的设计措施,也不涉及实际 运行和退役过程的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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