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8日 抄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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