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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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冀卫办监督函〔2020〕21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实施日期 2020-12-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河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各相关处室,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7号)《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8号),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我委原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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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pdf 【0.3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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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概览
核心目的
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检查、处罚、强制、许可、征收征用等。
公示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
关键内容
1. 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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