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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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函〔2016〕1054号
发布日期 2016-09-19
实施日期 2016-1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水平,遏制和减低臭氧污染,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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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pdf 【0.1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整治工作指引概览
目的
规范重点监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
整治对象
省级和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动态更新名录)。
年排放量10吨以上的企业逐步纳入市级监管。
目标与时间节点
省级企业2017年底前完成60%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100%完成。
市级企业2019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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