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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