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保护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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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7-10-19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关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但是对于二级保护区内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水,由于历史及地理位置的原因,其生活污水只能就近排入保护区范围,请问对这部分居民的生活污水通过工程性措施,在生活污水流入库区前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处理后再排放是否属于“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是否属于设立排污口?此类能够有效改善水质的项目是否能够实施? 是否可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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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保护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的回复.pdf 【0.0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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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饮用水保护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概览
关键问题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是否符合法规
建设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是否属于“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排污口”?
能否引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生态保护措施的规定?
法规依据
1.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项目需拆除或关闭。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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