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是对《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整合修订。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首次发布于1988年。《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首次发布于198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以上两项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合并为一项标准,并修改了标准名称; ——对总体框架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标准目次、前言、质量管理体系部分的内容,原数据处理调整为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原附录A更改为附录B,原附录B删除,新增了附录A《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 ——增加了部分质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等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黑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以下简称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为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目的而进行的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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