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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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03-31
实施日期 2023-05-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3月31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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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pdf 【0.3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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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1. 目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 适用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级负责跨区域、全国性重大案件;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案件。
赔偿义务人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优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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