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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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大气函[2016]172号
发布日期 2016-08-22
实施日期 2016-08-22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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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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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大气函[2016]172号.pdf 【0.19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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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环境保护部的官方复函,编号为环大气函[2016]172号,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复函是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问题的回应。以下是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之前提交了一个请示(粤环报〔2016〕38号),询问有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问题。
2. 新建锅炉要求复函首先指出,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烟囱最低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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