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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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5]732号
发布日期 2015-05-11
实施日期 2015-05-11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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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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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办函[2015]732号.pdf 【0.15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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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中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5]732号,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问题的回复。
文件首先提到,根据2011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西部地区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含500万吨)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被委托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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