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1月10日省政府印发的《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政发〔2006〕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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