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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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水体函〔2016〕1451号
发布日期 2016-08-03
实施日期 2016-08-03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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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办水体函[2016]1451号.pdf 【0.18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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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为来自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水体函[2016]1451号,日期为2016年8月3日。这份文件是对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有关问题的回复。
文件中提到,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在冀环科函〔2016〕593号文件中提出了关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对此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答复。
具体答复内容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规定的焦化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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