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限值及其监测与评价、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本标准于 1990 年首次发布,2011 年进行了第 1 次修订,本次为第 2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要求; ——修改了测量结果评价方法; ——修改了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电力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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