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 DB35/ 323-1999 进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 DB 35/323-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 年版的第 1 章;本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 年版的第 2 章;本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删除了辖区内海域环境质量(1999 年版 3.1); --删除了陆域水环境质量(1999 年版 3.2); --提出了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所有企业执行同一标准(1999 年版的 3.3 和 3.4;本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允许最高浓度(1999 年版的 3.3); --增加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等项目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 4.2.1); --修改了部分行业废水排放定额及污染物排放限量(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 4.2.2); --删除了基本要求(1999 年版第 4 章); --增加了电子行业(清洗)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4.2.2); --去除了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等行业(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 4.2.2,); --修改了石油化工行业名称,更改为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4.2.2,); --增加了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的苯乙烯污染物控制项目及电子行业(清洗)的丙酮污染物控制项目(见 4.2.2)。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本标准涉及的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与国家或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应根据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电子行业(清洗)除外)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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