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的监督核查和技术考核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设备运行和考核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1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运行的监督核查和技术考核的具体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 (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设备运行和考核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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