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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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21904-2008
发布日期 2008-04-29
实施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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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GB 21904-2008.pdf 【0.5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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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1020201_2008•4•29_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GB 21904•2008》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贯彻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并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以下是对文档内容的分析:
1. 标准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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