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DB11/184-2003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11/184-2003。 本标准与 DB11/184-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名 ”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更改为 ”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修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2003年版的1) ;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中修改了本标准涉及的标准条文(见 2,2003 年版的 2) ;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 3,2003 年版的 3) ; --修改了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见 4.1、4.2,2003 年版的 4.1、4.2、4.3) ; --修改了非道路柴油机排气烟度测量方法(见 5,2003 年版的 6) ; --增加了结果判定方法(见 6) ; --增加了仪器设备要求(见 7) ; --删除了型式认证扩展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6); --删除了柴油机在机械装置上安装的附加要求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8); --删除了附录A(见2003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郝利君,艾毅,谭建伟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非道路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的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定净功率不超过 560 kW 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辅助动力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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