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北京市“十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5条、第6条和第7条为强制条文.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不再执行国 家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一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6297 - 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附 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 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扬胜、张国宁、胡厚钧。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 建材行业生产过程, 以及其它行业(不含化工) 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不透光率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 物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