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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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1/1054-2013
发布日期 2013-12-26
实施日期 2014-01-01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 11/237-2004《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连红、闫静、宋光武、薛亦峰、刘晓、罗志云。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北京市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 1054-2013.pdf 【0.29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概览
核心信息
标准性质全文强制的地方标准
替代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取代DB11/237•2004
实施时间2013年12月26日批准
适用范围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关键控制要求
排放限值(分两阶段执行)
现有污染源
Ⅰ时段(2013•2015年):水泥窑颗粒物30m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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