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和指导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9 月 1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站、各级自动监测站和有关单位之间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活动。 标准不限制扩展本标准规定之外的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的相关内容,但扩展的内容不得与本标准的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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