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 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在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用于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DB11/ 122-2000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美国EPA-AA-RSPD-IM-96-2(1996 年)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F 和附录G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宪、肖亚平、王青、秦京华、林漫群、李颖林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包括气体燃料车辆和两用燃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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