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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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环评〔2016〕114号(1)
发布日期 2016-12-24
实施日期 2016-12-24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引调水工程)、航道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试行)概览:
1. 适用范围水泥制造及配套矿山开采项目,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可参照简化执行。
2. 准入要求
符合产能置换、煤炭替代等政策
禁止新建小型生产线(<2000吨/日熟料线、<60万吨/年粉磨站)
需配套30年以上石灰岩资源或可行替代方案
3. 选址限制
禁止在保护区、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建设
限制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项目
需符合多项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4. 污染防治要求
废气全流程除尘、低氮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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