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再执行DB11/ 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发布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解放军防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潘涛、聂磊、郑再洪、邵霞、高喜超、栾志强、王海林、李国昊、王敏燕、何万清、高美平、任培芳、闫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评论
收藏
分享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