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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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发布日期 2015-12-21
实施日期 2015-12-2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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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2015年发布).pdf 【0.2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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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概览
核心目标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重点覆盖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高危行业。
关键要求
1. 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培训责任主体,需建立培训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纳入职业病防治计划。
外包、派遣工、实习生等均需纳入统一培训管理。
2. 培训重点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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