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规范化,根据水泥制造工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制造工业(不含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水泥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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