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基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二、各级办案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适用依据,并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三、各级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审核行政处罚适当性的依据。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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