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Ⅰ型试验、 Ⅱ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 《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 (GTR No.2) 、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 (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 (No.134/2014) 。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Ⅱ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Ⅲ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 (GB 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加严了轻便摩托车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Ⅱ型试验要求;
──Ⅴ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 (GB 14621—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5 月 11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凡进行型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8176—2007、 GB 20998—2007, 部分代替 GB 14621—201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 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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