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空气净化器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天津深呼吸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