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2018-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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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8-20
实施日期 2018-08-2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为此,昌吉市已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措施,现征求公众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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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30年)概览
背景与现状
环境质量2017年昌吉市PM2.5年均浓度67μg/m³(超标1.9倍),优良天数占比70.9%,主要污染源为燃煤、机动车、扬尘及区域传输。
区域特征位于天山北麓,受不利气象条件(静稳天气、逆温)和“乌昌石”区域污染传输影响显著。
规划目标
期限2018•2030年(分近期2018•2020、中期2021•2025、远期2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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