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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