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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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鞍政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2-28
实施日期 2019-02-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精神,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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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鞍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通告概览
核心内容
1. 禁燃范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全面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
2. 禁止燃料
煤炭及其制品(单台锅炉≥20蒸吨/小时除外);
石油焦、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油类燃料。
3. 实施要求
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需在2019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明确禁燃对象包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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