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精神,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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