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制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 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3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的工作程序、总体要求、验收技术方案和验收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生产(不含医药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兽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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